明 日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(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)

核 數 師 報 告 書

致 : 明 日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股 東
(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)

本 核 數 師 行 已 完 成 審 核 載 於 第 30 頁 至 第 56 頁 按 照 香 港 普 遍 採 納 之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告 。

董 事 及 核 數 師 的 個 別 責 任

貴 公 司 的 董 事 須 負 責 編 製 真 實 與 公 平 的 財 務 報 告 。 在 編 製 真 實 及 公 平 之 財 務 報 告 時 , 董 事 必 須 貫 徹 採 用 合 適 的 會 計 政 策 。 本 行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本 行 審 核 工 作 的 結 果 , 對 該 等 財 務 報 告 表 達 獨 立 的 意 見 , 並 向 股 東 作 出 報 告 。

意 見 的 基 礎

本 行 是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核 數 準 則 進 行 審 核 工 作 。 審 核 工 作 範 圍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查 核 與 財 務 報 告 所 載 數 額 及 披 露 事 項 有 關 的 憑 證 , 亦 包 括 評 估 董 事 於 編 製 該 等 財 務 報 告 時 所 作 的 重 大 估 計 和 判 斷 、 所 釐 定 的 會 計 政 策 是 否 適 合 貴 公 司 及 貴 集 團 的 具 體 情 況 、 及 是 否 貫 徹 應 用 並 足 夠 地 披 露 該 等 會 計 政 策 。

本 行 在 策 劃 和 進 行 審 核 工 作 時 , 均 以 取 得 一 切 本 行 認 為 必 需 的 資 料 及 解 釋 為 目 標 , 使 本 行 能 獲 得 充 份 的 憑 證 , 就 該 等 財 務 報 告 是 否 存 有 重 要 錯 誤 陳 述 , 作 出 合 理 的 確 定 。 在 表 達 意 見 時 , 本 行 亦 已 衡 量 該 等 財 務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在 整 體 上 是 否 足 夠 。 本 行 相 信 , 本 行 的 審 核 工 作 已 為 下 列 意 見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基 礎 。

意 見

本 行 認 為 上 述 的 財 務 報 告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真 實 與 公 平 地 反 映 貴 公 司 及 貴 集 團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貴 集 團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虧 損 和 現 金 流 動 狀 況 , 並 已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之 披 露 要 求 而 妥 善 編 製 。



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
執 業 會 計 師

香 港 ,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四 日